上海市有害生物防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上海市有害生物防制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本市从事鼠害、卫生虫害等有害生物防制、科研、教学、企业、事业单位及对有害生物防制工作有一定理论研究水平或实践经验者,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团体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团结、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开展鼠、蚊、蝇、蟑、蚤、螨、蚁等有害生物的防制活动,为保障人民的健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上海市卫生局业务指导和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从事有害生物防制的宣传、交流、科研、培训、技术咨询及防制机构的等级评估和服务质量管理等。
(一)开展鼠、蚊、蝇、蟑、蚤、螨、蚁等的有害生物防制的科普宣传、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二)组织有害生物防制机构的职业培训、等级评估和服务质量管理;
(三)从事有害生物防制科技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科技业务;
(四)协调有关药械新技术、新方法的科研、生产、推广、应用和组织供应;
(五)开展与国内外的技术交流和信息联系;
(六)承办市爱卫会委托的有关有害生物防制的任务;
(七)兴办经济实体,以支持协会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对有害生物防制工作有一定理论研究水平或实践经验者,具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学历者;
(四)本市各级有害生物防制业务管理部门及有关科研、学校、企业、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办公室发出入会通知书;
(四)领取协会会员证或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要求协会给以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权;
(六)有优先开发新技术、推广新成果、应用新产品权;
(七)有获得协会对优秀科技成果和突出贡献者的奖励权;
(八)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有提交及推荐学术报告、科研成果和先进经验,为本会输送信息的义务;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
(六)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缴回会员证。会员两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除名决定不服,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六)章程赋于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领导成员;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二、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办公室、科技开发部、专家咨询部、技术培训部和质量管理部。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科技开发部负责科技开发活动;专家咨询部负责业务指导和咨询;技术培训部负责有害生物防制人员的培训;质量管理部负责有害生物防制机构的服务质量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兴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的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