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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加强药品使用信息系统规范管理规

作者: admin 来源: 未知 时间:2018-04-23

1.《上海市加强药品使用信息系统规范管理规定》主要适用于哪些人员?

  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方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2.《上海市加强药品使用信息系统规范管理规定》中的“统方”指的是什么?

  本规定所指的统方,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科室或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统计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科室或工作人员使用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

  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的统方,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科室或工作人员出于不正当商业目的,统计、提供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科室或工作人员使用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上述信息提供便利。

  3.医疗卫生机构针对药品使用信息系统应当有哪些具体的管理措施?

  (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系统的使用制度,确定药品(耗材)统计、批量查询工作的关键岗位和工作人员,加强监督管理;

  (二)医疗卫生机构对信息系统药品(耗材)的统计、批量查询权限应当严格管理,根据最小够用原则按人进行授权和登记;应当审查信息系统用户的权限配置,关闭工作人员非工作岗位必须的操作权限。

  (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最小够用原则审核信息系统设置的运维人员操作权限,操作权限应当与具体运维人员绑定;应当采用双因素认证管理运维人员登录系统。

  (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应用“防统方”软件(含自行开发),不断完善软件功能。应当保留药品(耗材)统计和批量查询操作的痕迹、信息系统运维操作的痕迹,建立操作日志并至少保留一年,定期开展日志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情况。

  (五)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涉药信息系统的网络(有线、无线)接入管理,建立允许接入设备白名单,记录终端接入日志,采取有效手段阻止和提示非法接入。

  (六)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涉药信息系统统计(批量查询)等关键岗位的工作点位配置视频监控设备,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个月。

  (七)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与药品(耗材)统计、批量查询岗位的工作人员、信息系统的开发和运维单位及其运维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八)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有关药品(耗材)统计、批量查询的数据移交、数据保管与数据销毁等制度。

  (九)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信息系统功能,信息系统运行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开展处方点评、开展用药量和用药金额“双排序、双公示”、开展“约谈”等工作的需要,组织开展数据抽样和数据提取服务。

  (十)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利用信息系统建立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监控机制,重点监测抗生素、辅助用药、营养性药品、自费高价药,信息系统运行管理部门应当为加强药品使用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4.市卫生计生委针对药品使用信息系统应当有哪些具体的管理措施?

  市卫生计生委应当加强药品数据共享,监测本市重点药品使用情况,规范药品合理使用。

  市卫生计生委应当推进实施《上海市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2017版),提高数据质量,提升统计分析和预警的能力和质量。

  市卫生计生委应当逐步推进电子签名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应用探索,增强精细化监管能力。

  5.违反《上海市加强药品使用信息系统规范管理规定》的相关人员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约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机构等次等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的信息系统开发运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相关法规和合同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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